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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重庆:奖励2.4万元/车位


重庆“以奖代补”建设主城区公共停车场

对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按三类区域、分地上和地下两个类别给予每个泊位最高2.4万元、最低5000元建安费补助。
  近日,市财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发布《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资金“以奖代补”暂行管理办法》,实施“以奖代补” 政策,以主城区政府为建设责任主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营运公共停车场。
  《办法》规定,享受“以奖代补”项目应满足四条件:列入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设计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联审查备案,手续齐全,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开放。
  从具体区域划分看,一类区域为渝中区及重要商圈,二类区域为内环以内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三类区域为内环以外区域。奖补标准分地上和地下两种:地上,多层坡道式停车楼,一、二、三类区域每泊位分别补助16200元、13500元、9000元。机械式停车库垂直升降式和巷道堆垛式,每泊位分别补助14400元、12000元、8000元;升降横移式,每泊位分别补助9000元、7500元、5000元。地下项目不分区域,坡道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24000元,附建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18000元。一个项目若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则按不同类型的补助标准分别补助。
  补助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6—7月,评审时间为每年7—8月。由主城各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政等部门实行联合评审。办法自今年11月起试行3年。
  去年底,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在规划、用地、产权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等方面端出优惠“套餐”,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有效缓解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停车难”问题。如在财政扶持上,除按“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建设公共停车场之外,全免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附属经营设施)的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赔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建设项目按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超额配建的停车面积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我市已出台《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市级财政“以奖代补”暂行管理办法》,也设置了专项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想要投资的创业者,看看需要哪些条件和要求。

作任何一项投资,了解市场需求或是第一课。公开信息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重庆主城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107万辆,停车位884916个。目前主城区停车位直接缺口为19万个。按照国际通行标准1辆车配置1.2个停车位计算,缺口则高达40万个。

投资须知

有何条件?

市财政局表示,修建公共停车场只要满足四个条件,就可以享受以奖代补。

1、公共停车场项目列入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2、公共停车场项目设计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联审查备案;

3、项目建设相关手续齐全;

4、公共停车场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开放。

补助多少?

市级财政对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按区域、分类别以奖代补。一类区域为渝中区及重要商圈;二类区域为内环以内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三类区域为内环以外区域。每个泊位最高可以补助2.4万元,最低补助5000元。

怎样申报?

每年6~7月,由主城各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提出以奖代补资金申请。

鼓励政策

划拨供地

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原则上按实际发生的征地(征收)费用收取划拨土地成本费。 政府配套

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的兼具其他公共服务功能的人行过街设施、空中连廊、地下车库连接道、交通标识标牌等配套基础设施,由所在区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并与公共停车场项目同步投入使用。

可设广告位

经规划部门批准,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附属经营设施。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广告位。具备条件的,可在附属经营设施区域内开展汽车美容、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经营不超30年

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标方式取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自主经营。

新建公共停车场达到饱和以前,周边200米范围内不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已经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点,在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撤除。

政策解答

哪些地方可建公共停车场

所谓公共停车场,是指符合规划修建的,向社会公众开放、满足公共停车需求的经营性立体停车场(不含地面平面式停车场),包括:

1 按照规划选址要求,单独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2 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道路等的地下空间,高架桥桥下空间以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3 利用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4 对既有停车场进行扩容改造的公共停车场;

5 既有建筑在具备安全、消防、间距退让等条件基础上,采取功能改造、加层、背包等形式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

6 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